对宏观调控法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理论的比较
一、宏观调控法[1]的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经济控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这一界定包括三方面的含义:首先,宏观调控法是法律,它必须由法律规范所构成,而不是政策或者其他。政策永远不是法律。第二,宏观调控法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具体的所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的总和,而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已经编撰成文的法典式的宏观调控法。我国目前对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调控法》呼声已经越来越高。第三,宏观调控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宏观经济调整关系。法的价值中包含若干价值准则。如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权利、正义等。这些价值准则构成法的价值的整体,也就是法的价值体系。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各个价值准则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他们既有层次差异、分别独立,又交互作用、相互辅助,共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价值体系。[3]宏观调控法的价值也是法律的价值,所以它不同于宏观调控的平衡经济总量,克服市场失灵等价值。作为法律,它具有自己应然层面的价值和实然层面上的价值,即理论价值:实现宏观调控的科学、安全和效率;实践价值:宏观调控法实施以后的适用性和效果性。[4]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环境保护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产生的法律。人们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一切代价,对自己生存的客观环境充耳不闻,造成了对环境严重的毁坏,遭受到自然界多次无情地报复以后,人们才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环境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价值表现于立法者期待的,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以后,能达到的对环境破坏行为有所控制,对环境破坏后果有所补偿,在民众观念中形成环境保护理念。而实践价值则在于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到底对社会产生了多大影响,其期待价值到底得到了多少实现。环境保护法就是为了满足人们为了自己一代和后代人能够享有同样美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而保护或合理循环利用现有环境的需要而存在的。
三、宏观调控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1、宏观调控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联系
(1)二者都是法律,具有法律所应该有的一切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所确定的东西,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重要标志。[6]首先,他们都具有其权利义务性。宏观调控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义务两个层面。环境保护法中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人们有权利享有自然和资源所提供的一切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对于自然的一切保护义务。其次,宏观调控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是各自所调整的行为内容不一样。再次,他们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环境保护与宏观调控互为手段。环境保护作为宏观调控实施手段中行政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经济体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破坏程度不同,采取收费,关、停、并、转等措施调节经济体的行为,起到调控经济,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可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来看待,如果没有对经济行为主体外部性影响的成本追加或者补偿,经济体的行为一定会造成对公共资源的滥用或者利用不够充分,造成无效率。具体到环境保护,环保税作为一种成本追加,可以限制对环境的滥用和破坏行为,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7]环境保护可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而宏观调控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在国家指导环境资源利用,环境法制颁布实施等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2、宏观调控法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异之处
(1)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天然组成部分,而环境法不是。宏观调控法的本质和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能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却可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因为,环境法虽然和经济法也有一定联系,但是联系并不如宏观调控法或者其他经济法门类一样紧密。而且,环境保护中不仅仅存在国家经济调控关系,还存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其他法律关系。
(2)宏观调控法在政府主导型国家发挥重要作用,而环境保护法则在任何国家都有重要作用。确切地讲,狭义的宏观调控法就是只在由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国家才真正存在。像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由市场决定,国家只能引导,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进行干涉。经济法的概念在这些国家,本就不存在。但是环境保护法却不同,虽然它是近代才产生的法律,但是就如刑民分家和各部门法独立一样,环境法也会逐渐从独立走向成熟。
(3)二者价值追求不在同一层面。宏观调控法追求经济效益,思考如何保证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宏观调控法具有的价值表现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法,可以使宏观调控更科学、安全和有效率。归根到底,也就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人类生活幸福。而环境保护法从某种层面来讲,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有一定冲突。因为它主张经济发展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这必然会制约经济发展。但是,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类能够幸福生活,只是比宏观调控法或经济法更深了一个层次,要求的是人类在代内和代际都要公平地实现幸福生活。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宏观调控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必然要经历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成熟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宏观调控法》,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也面临修改。在这一发展时期,宏观调控法和环境保护法各自相互借鉴有益的经验对于各自的成长必然是有利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目前还不能在脱离经济法体系下发展,而应该以促进经济法发展为己任。当经济法发展到某一阶段,社会分科更加明细,宏观调控法或许可以独立出来,但是其基础理论仍然不可能脱离现在经济法的体系。而环境保护法则应该坚持独立发展,逐渐完善自己的基础理论体系,形成自己的独立系统,并将之发展完善。
【注 释】
[1] 本文所称宏观调控法,如无特殊说明,都是指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称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法也是指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2] 此为重庆大学胡光志教授观点.